深圳:房屋出租租金不高于指导价的实行零税率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7-13 08:23

深圳:房屋出租租金不高于指导价的实行零税率

2019-07-13 08:18:46浏览:0评论:0 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制定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等6大政策措施。规定,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制定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等6大政策措施。规定,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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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方面,《意见》提出,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住房、配套宿舍筹集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赁住房;探索盘活各类空置住房用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措施。
 
在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方面,《意见》要求,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实行租赁住房管理"黑名单"制度,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住房不得出租。
 
在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方面,《意见》要求,加强政府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指导,合理设置租赁企业准入门槛,通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租赁企业"合作方式和规划统筹、计划引导、价格指导等手段,有序推进城中村规模化改造。
 
进驻城中村开展规模化改造的,租赁企业应当直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协议,应当给予原承租人3个月以上搬离期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改造后出租的,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原承租人的租赁需求,并参照租金指导价格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电价格。
 
在发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作用方面,《意见》要求,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及租金、水电等费用缴纳,实现虚假房源认定,提供居住证办理、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租赁补贴、税收优惠、租赁咨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
 
在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等出让方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
 
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方面,《意见》明确,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
 
对收集散户房源对外出租(轻资产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不得通过信托通道、金融工具等进行融资加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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