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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买卖租借等"挂证"行为从重处罚

2019-10-29 06:49:26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10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10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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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明确界定: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
 
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办法》强调,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下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罚建议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栏目公示,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办法》明确,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对其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时,应当在折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后,确定停业整顿的履行期限。
 
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于设计、监理综合类资质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工程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范围是企业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范围是相应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专业。
 
《办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办法》强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超越资质、转包(转让业务)、违法分包、挂靠、租借资质等行为的;
 
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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