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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灾后重建要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鉴定

2019-11-28 08:25:45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围绕总体要求、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强化地方主体作用、强化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十八条目标任务。其中,涉及住建部门的有六项。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做好受损鉴定。对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抗震性能进行鉴定,按照国家建筑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围绕总体要求、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强化地方主体作用、强化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十八条目标任务。其中,涉及住建部门的有六项。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做好受损鉴定。对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抗震性能进行鉴定,按照国家建筑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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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了灾后重建目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完成后,灾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得以恢复,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实现人口、产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就业创业环境不断改善;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不断加强,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主要产业全面恢复,优势产业发展壮大,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自然生态系统得到修复,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地方经济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意见》要求,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的七项工作,即:确定启动程序;综合评估损失;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受损鉴定;多方筹措资金;制定配套政策;编制重建规划。
 
其中,有一项由住建部牵头:
 
做好受损鉴定。对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抗震性能进行鉴定,按照国家建筑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
 
有五项由住建部分工负责:
 
一是确定启动程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启动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灾区所在省份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未启动救灾Ⅰ级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是综合评估损失。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实事求是、客观科学地确定灾害范围和灾害损失,形成 综合评估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重要依据。
 
三是开展隐患排查。对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对临时和过渡安置点、城乡居民住房和各类设施建设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研究提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和防范措施。
 
四是多方筹措资金。根据灾害损失评估、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 以及灾区所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地方资金安排意见,研究确定中央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
 
五是编制重建规划。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规模,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实际,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规划城镇体系、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城乡住房、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文物抢救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防灾减灾等领域的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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