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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重点督查河湖“四乱”等违法违规问题

2020-01-07 08:19:33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水利部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明确,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河湖管理情况、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河湖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主要包括,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水利部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明确,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河湖管理情况、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河湖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主要包括,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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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每年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设区市实现全覆盖,对除无人区、交通特别不便地区以外的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实现全覆盖。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河湖管理情况、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河湖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主要包括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
 
“乱占”问题。主要是,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乱采”问题。主要是,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乱堆”问题。主要是,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问题。主要是,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他有关问题。未经许可设置排污口;向河湖超标或直接排放污水;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湖水体出现黑臭现象;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水环境、水生态的问题。
 
《办法》要求对“四乱”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并对责任追究的对象、主体及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责任追究对象,主要包括涉河湖违法违规单位、组织和个人,河长、湖长,河湖所在地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有关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主体及方式:
 
责令整改。由监督检查组织部门或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责令被检查地方组织整改。
 
警示约谈。对于河湖重大问题多、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较严重及以上问题反复出现的,由监督检查组织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约谈相关地方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通报批评。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重大问题,由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被检查地方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涉河湖违法违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和组织的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包括通报批评、停职、调整岗位、党纪政纪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受到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的,由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在其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不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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