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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重奖民营企业总部高达6000万

2019-03-19 07:07:56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的通知》,根据《办法》的规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在0.5亿元至1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6000万元;在2亿元以上的另行研究给予奖励。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为积极引进、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总部,日前,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的通知》,根据《办法》的规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在0.5亿元至1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6000万元;在2亿元以上的另行研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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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民营企业总部是指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为中国境内的民营500强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行业领军企业,在津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经济企业优先考虑。
 
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是指某行业某地区的企业排头兵,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或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领先地位。
 
《办法》明确了奖励方式:
 
对在津新设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补助。民营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在5亿元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在10亿元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补助资金在认定后一次性拨付。
 
对新设总部按照其首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分3年给予奖励。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在0.5亿元至1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6000万元;在2亿元以上的另行研究给予奖励。
 
民营企业总部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以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为最高限。
 
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经集团总部认定的研发、采购、结算中心等职能型总部机构,且该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集团本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以上。
 
民营企业总部的申报认定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合作交流办发布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申报指南。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组织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申报企业提交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税收贡献情况证明等材料,各区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合作交流办进行形式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评审,拟定当年民营企业总部及奖励资金。
 
《办法》就民营企业总部的监督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
 
已享受本奖励资金的民营企业总部,自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起应在津经营满十年,且无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否则应退回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对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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