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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鼓励发展分时度假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

2019-05-08 08:28:16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海南省住建厅等9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支持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个人、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平台公司等多主体参与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格局。鼓励发展分时度假、在线租赁、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


 
中华建设网讯   (寒冬)    日前,海南省住建厅等9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支持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个人、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平台公司等多主体参与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格局。鼓励发展分时度假、在线租赁、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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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要建立多主体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格局。
 
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个人、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平台公司等多主体参与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格局。
 
鼓励个人出租闲置房源,增加市场供应量。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供安全、高质量的住房租赁服务。扶持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发展,延长并完善住房租赁产业链,提供高品质、个性化服务。
 
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平台公司合作,利用已建成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
 
鼓励国内外专业住房租赁平台公司,利用其平台资源和优势,在海南拓展住房租赁业务,特别是提供季节性短租服务。
 
支持市场主体以共享经济的理念和模式,推动售后空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鼓励发展分时度假、在线租赁、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及个人,利用共享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空置房屋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满足多元化的住宿需求。
 
《通知》要求,要多渠道支持住房租赁经营。
 
要给予财税扶持。对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开发或存量商品住房转型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市县政府可根据租赁经营缴纳的市县税收留成部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要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专业化、机构化租赁住房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吸引社会化投资,多渠道筹集资金。
 
要加大用地支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建设租赁住房,在年度住房实施计划中单列,同时应按照本通知关于租赁住房用地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建设租赁住房的,可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补缴或退还出让价款。
 
在2020年底前,各市县应当组织编制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地价,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地价出台前,租赁住房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商品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60%执行,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产业园区内的产业用地可配套建设租赁住房等生活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要简化办理手续。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平台公司申请办理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统一将该业务范围登记为“住房租赁经营”。
 
《通知》强调,要提供住房租赁市场服务。
 
要提供交易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升级改造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网签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
 
要保障租赁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全面推进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优化住房租赁交易流程,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要提供公共服务。通过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教育、社保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通知》要求,要规范用地供应管理。
 
要加强供地方案审核。在商务聚集区、产业园区周边的新增商品住宅用地,相关市县政府应在出让条件中明确商品住房应当配建不低于15%的租赁住房。
 
要完善用地供应方式。根据租赁住房项目的实际需要,分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
 
要合理确定出让底价,明确土地出让年限,严格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管理。
 
《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
 
要严格转让管理。租赁住房用地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土地,也不得对外分割销售建成的租赁住房。
 
整体转让或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改变后,租赁住房规划用途和实际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必须继续用于租赁,并按租赁使用合同保持原租赁关系。
 
要强化抵押监管。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住房用地和房屋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买受人资格须经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符合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要求。
 
要规范租赁行为。出租住房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宜低于6平方米。出租人(包括个人、企业)对租赁住房的结构、消防、空气质量等承担主体责任。住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要规范“租金贷”业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等业务,不得诱导承租人签订“租金贷”协议,不得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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