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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动未来:从“单打独斗”到“全民监督”

2020-08-03 13:56:15来源:中华建设   
核心摘要:只有利用好奖励之契机,以问责为抓手,积极落实“有诉严查”,才能让举报行为产生良好的联动效果,才是真正“奖”到了公众的心坎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之决心、力度及成效前所未有,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成果显着。多地实践证明,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公众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有助于逐步构建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形成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有效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污染治理中来,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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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2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无疑建立与实施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举报奖励制度,彰显出政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极大诚意,有助激发公众举报污染之监督热情,筑牢群防群治之环保防线。
 
构建环保共治格局
 
保护环境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公众的责任。环顾全球,环境公共参与原则是在人们对环境要素属性认识深化和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背景下进入历史视野的。自20世纪以降,大规模的环境保护运动逐渐受到人们关注,各国的环境运动层出不穷,公民参与环保热情渐炽,由此推动着环保工作的纵深发展,步入21世纪后,公众参与生态环保的目的性与指向性更愈发明确……

客观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公民的环境意识,也体现着一个国家重视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程度--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可以引导公众自觉履行参与公共管理的义务,维护公众环境信息知晓、环境事务参与、环境污染检举的权利,还能促进社会管理,预防不良或不实信息对公众的误导,有效缓解社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实践证明,仅依靠环保部门推动,环境很难取得彻底改善,惟有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其中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
 
在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行为,皆有权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举报,2015年7月出台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既已作为《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细则,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并要求“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着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018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亦明确提出,“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然而长期以来,各地对于有奖举报的态度一直呈现出冷热不均的明显差异。有的地方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真抓实干,真诚欢迎与鼓励公众反映各种相关问题,并切实加以解决。有的地方则对生态环境保护 “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
 
此番《意见》的出台,致力于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彰显了对民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视,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民众举报之积极性,进而帮助消除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中的死角,提升“公权”的监管效率与质量。
 
积极挖掘环保“金矿”
 
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是环境监管执法的一座“大金矿”,《意见》立足于此,致力于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是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
 
概览《意见》,共分总体要求、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强化组织保障和贯彻实施三个部分,针对实施奖励的部门、奖励对象和获奖条件、奖励的范围和形式、奖励的审核和发放以及相关责任,文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指出,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做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为主。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意见》要求,各地根据本地情况明确实施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并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
 
《意见》明确,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除物质奖励外,还鼓励各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意见》要求,各地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安排具备较强责任心和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提高举报线索的分析研判能力,及时识别发现重大环境违法线索。对于疑难、复杂的举报线索可依托案件审查委员会、执法专家等,提高研判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意见》提出,要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优化、简化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奖金足额发放。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方便举报人领取。
 
同时,《意见》强调各地实施举报奖励制度要坚持正确导向,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示范作用,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财务纪律。
 
务必压实“有诉严查”
 
近年来,随着环境治理形势的变化发展,环境破坏行为之隐秘度及复杂度亦逐渐提升,立此“危墙”之下,奖励“环境污染有效举报”无疑势在必行。
 
在过去,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大都有其固定场所,有问题也容易被发现、查实、解决。而近年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环境污染行为呈现出刻意规避环境监管部门之“法眼”的特点,以较为典型的危险废弃物异地偷埋偷倒为例,或利用船舶、槽罐车长距离运输,或利用夜晚、节假日择取荒僻的山沟、河流等不易为人所发现的时间和地点偷偷排放、倾倒,或利用基建的时机,将危险废物偷偷填埋于厂房之下……

凡此种种,或已涉嫌刑事犯罪,却很难被及时发现抓捕,对此类蓄意污染环境行为之有效监管,更多的还需借力于公众之积极举报,借力于“雪亮”的民众之眼--不难看到,《意见》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正是欲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来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与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需要注意的是,有效调动起广大公众参与环保、勇于举报的主动性,在以必要的物质、精神奖励增强公众的获得感之余,还应让其在举报过程中得到踏实的安全感。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让举报人承受实名压力之重。
 
此外,尤需注意,不乏部分举报人更为看重遏制违法行为本身,保护绿水青山取得实效--较之奖励到位,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更需做到“有诉必接,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接到举报即启动高效的监管反应机制,确保立竿见影的监管介入实效,唯有如此,通过及时查处问题来给予公众成就感,才不会“寒了”举报人的“满腔热忱”。
 
事实上,只有利用好奖励之契机,以问责为抓手,积极落实“有诉严查”,倒逼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受理部门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履责,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对举报做出快速、有力、彻底的回应,才能让举报行为产生良好的联动效果,才是真正“奖”到了公众的心坎里。
 
(原文见载《中华建设》2020年7月刊,撰文: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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