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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

2019-05-27 08:25:17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水利部印发《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6月底前对2018年前积累的河湖违法陈年积案基本"清零",同时抓好年度新发生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消存量、遏增量,维护河湖良好的水事秩序。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日前,水利部印发《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6月底前对2018年前积累的河湖违法陈年积案基本"清零",同时抓好年度新发生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消存量、遏增量,维护河湖良好的水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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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零"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聚焦"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健全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以创建"无违"河湖为目标,坚持有违必查、有查必果,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非法取水、违法涉河建设、违法设障、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坏水利工程等违法行为,巩固和拓展河湖执法成果,维护河湖健康。
 
"清零"行动的查处重点是:
 
非法侵占河湖及违法涉河湖项目,重点是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未按照行政许可批复要求建设等行为。
 
非法采砂,重点是在禁采区、禁采期,或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等行为。
 
非法取水,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行为。
 
人为造成水土流失,重点是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
 
其他违法活动,包括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动;违法设障、非法种植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破坏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等行为。
 
"清零"行动要依法分类处理的是:
 
对非法侵占河湖及违法涉河湖项目,依法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严重影响河湖行洪功能、河势稳定、堤防安全以及占而不用的,原则上要限期清除,争取在2020年6月底、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对上述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对非法采砂,依法严厉打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罚款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对涉嫌犯罪的,要积极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
 
对非法取水,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到位;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要立即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限期补办手续,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法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据介绍,"清零"行动将分动员部署(2019年5月15日-5月30日)、全面梳理排查(2019年6月1日-6月30日)、制定查处方案(2019年7月1日-7月10日)、依法查处整改(2019年7月1日-2020年5月31日)、抽查督办落实(2019年9月1日-2020年3月31日)、验收总结(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六步实施。
 
《实施方案》要求抓好对河湖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并对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整改情况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严格执行到位。
 
要加强从严执法,该处罚的坚决处罚,绝不以整改代替处罚;该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坚决移交,绝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方式方法,提升执法广度、深度和专业度,确保"清零"行动"严紧硬",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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