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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之“困”及解决对策

2018-10-12 16:29:58来源:中华建设   
核心摘要:当前,我国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高架(快速)路、跨海跨江大跨径桥梁、长距离隧道等为代表的市政工程建设规模空前,建设难度也不断加大。由于市政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因此政府和群众对市政工程 ...
 
当前,我国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高架(快速)路、跨海跨江大跨径桥梁、长距离隧道等为代表的市政工程建设规模空前,建设难度也不断加大。由于市政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因此政府和群众对市政工程质量的要求和期盼越来越高,市政工程的质量显得非常重要。
 
当前市政工程质量的总体状况尽管较为良好、稳中有升,但质量问题仍然存在,保障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机制也存在一些现实困扰。为促进市政工程建设的健康运转,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政府应不断改进监督职能,优化监督机制。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之“困”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从建立之初至今有效保障了市政工程的质量,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的监督机制陷入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困扰,阻碍了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清、定位不明之“困”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相关经济活动不可逾越法律法规的边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亦需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来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及“委托”,按照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质量监督机构只能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实际情况却是,质量监督机构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监督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讲,这种情况说明部分行政职权和法律责任已经发生了转移,而这种转移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依法管理的要求。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存在权与责模糊错位的问题,存在越位监管、错位监管的风险,面临性质不清、定位不明之“困”。
 
2.基本建设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困”
 
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设活动的开展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而对于市政工程建设而言,严格执行却有一定的困难。如“工程项目”与“建设用地”的关系,涉及市政工程生产要素中“土地”要素的处置,是全国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共同面临的、长期存在的一个瓶颈问题,是导致我国市政工程出现大量违法违规行为的症结所在。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往往“市政工程项目”不得不边开工建设边解决“建设用地”问题,导致产生违法建设行为,有的项目甚至在投入使用多年后仍然无法解决“建设用地”等问题,诸如此类,使得市政工程建设陷入基本建设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困”。
 
3.权威性、威慑力不足之“困”
 
由于市政工程牵扯到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利益,相关职能部门难免基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考虑,导致了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整改的多、处罚的少,且处罚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 为了避免影响施工进度,行政执法一般仅限于提出口头整改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等, 下达责令局部暂停施工单有一定的难度,这是当前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此外,大部分的口头整改要求或监督意见书等仅仅停留在了项目部层级,并没有到达施工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及以上层级, 导致部分项目部对整改要求或监督意见书重视度不高。 有的项目部虽然口头答应整改,却没有整改到位;有的项目的整改也是浮于表面,甚至拒绝整改,使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陷入权威性、威慑力不足之“困”。
 
4.检测抽测行为不规范之“困”
 
由于各地区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未实现均衡发展,一些检测机构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到份额,也对来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仅对来样负责,个别地区、个别机构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仍存在不严格、不规范的情况。个别项目仍未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无法确保检测试件的真实性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有的取样员在取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将不合格的试件试块用合格的替换,有的将其集中养护或留置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标养室进行养护。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参考资料,如果从源头上控制不到位,检测报告没有反映真实的质量状况,这将会蒙蔽质量监督机构的“眼睛”,使得质量监督机制陷入检测抽测行为不规范之“困”。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之“困”的解决对策
 
当前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之“困”,成了监督效能进一步发挥的“绊脚石”。为继续有效履行政府监督职能,科学优化、系统解决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之“困”已成为当务之急。
 
1.厘清性质、明确定位
 
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和措施方面,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创新工作的有关精神,深入分析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障碍问题,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找准定位、厘清性质、划定责任边界,实现权责利的对等。同时,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为契机, 深入分析“质量监督”到底是行政监督性质还是公益服务性质、到底是归入“行政职能”类别还是“公益服务”类别,以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合法、有效、科学、规范运行。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先后出台多部法规文件保障市政工程质量,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仍没有完整的体系,很多规定分散在各个文件中,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这使得现行的市政工程建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成了一个普遍现象。应充分认识现行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对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客观影响,研究制定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的办法与措施。这就需要在法规制度方面,对其进行调整,以便统一管理。同时完善新型投融资模式下的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其能有法可依。
 
3.创新监督手段、加大执法力度
 
基于“互联网+”构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大数据,创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手段。通过运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大数据,进一步落实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评价, 完善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管理体系,细化、量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基于信息化平台在系统上发布监督意见书、监督整改通知单及不良行为记录,并逐步建立起企业信誉档案。通过网上公示、短信通报参建单位公司领导等方式,加大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力和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基于“互联网+”信息平台大数据,及时形成质量情况分析报告,科学预测市政工程质量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提高对质量问题的防范能力,从而提高政府对市政工程质量情况的掌控力。
 
4.规范检测抽测行为
 
检测抽测是进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检测抽测报告真实地反应工程实体质量,才能更加准确地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将原来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委托检测,改为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由施工单位自设试验室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只能作为施工企业内部控制所用,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更不得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出现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工程应及时跟踪,责令整改并进行闭合处理,定期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找出带有倾向性和共性的问题,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第三方的监督抽测,并将监督抽测结果与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进行比对。
 
作为受托履行政府监督职能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也有信心、有能力履行好法定监督责任。对于解决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之“困”,本着以找准自身职能定位为基础,在性质定位、法律法规、监督手段、检测抽测等诸多方面加以改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主动掌握新情况、适应新形势、破解新问题、找到新途径,不断改进、创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为保障市政工程质量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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