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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介租房须缴60万元风险准备金

发布时间:2019-03-27 15:16 来源:

核心摘要: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屋租赁代理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市建委印发《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租赁服务并代收代付租金的业务(以下简称房屋租赁代理)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对未交存风险准备金和未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的机构不得从事租赁代理业务。

近年来,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租赁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房屋租赁市场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经营,收取承租人租金后挪作他用或携款潜逃,形成社会矛盾和恶性事件。为了防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租赁交易活动中,擅自挪用租房款或利用委托人对专业知识不了解和市场信息不透明,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早在2004年4月原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曾下发了《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并向其交纳不低于60万元的租赁代理保证金,目前我市有24家经纪机构经备案成为租赁代理机构。今年1月1日本市实施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屋租赁代理行为,完善租赁代理的资金监管制度,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的必须条件:一是经纪机构在从事业务前应先向房屋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存入60万元风险准备金,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全部终止至相关费用结算前不得提取风险准备金;二是经纪机构须开立与企业自有资金账户分设的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与开户银行签署《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是经纪机构交存风险准备金、开设租金账户后应到市建委备案,市建委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www.breaa.cn)”将租赁代理机构备案情况和开设的租金专用账户进行公示。

《通知》对租金账户收付租金及房屋租赁代理的收费和标准等内容提出了要求,一是租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除租赁代理机构应收取的佣金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二是在合同中应约定租金的收付,通过租金专用账户向当事人账户划转。租赁代理机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中明确租金账户的账号,并约定承租人的划款方式或划款账号。《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应约定出租人的收款账号;三是租赁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和佣金标准;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合同中与当事人约定所提供延伸服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

《通知》还要求租赁代理机构应当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起3日内,在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www.breaa.cn)填报合同相关信息,同时应在备案系统上及时填报租金代收代付情况。由于信息填写不实或不及时变更产生纠纷的,由租赁代理机构承担责任。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可对租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租赁代理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占用、挪用或拖延支付客户资金的,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该企业信用系统并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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