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18年12月3日刊发了大郊亭桥下有人在汽车丛中散发小广告的图片新闻,见报后引起了属地南磨房乡的高度重视,立即派人前往核实处理。
据南磨房乡现场工作人员核实,反映问题属实。南磨房城管队在此处巡查时,也曾发现过此问题,对散发小广告人员多次进行过劝离。2018年11月22日15时,南磨房城管队在此处巡查时,发现有散发小广告人员,队员现场对其进行了劝离。2018年12月5日9时30分,城管队赴现场再次巡查,未发现散发小广告人员。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准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该案件办理工作的主责单位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队将配合交管部门,对移交的小广告号码所有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今后,该乡将全力配合主责单位,继续加大对此处的日常巡查力度。焦岩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