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对造成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予以处罚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2-08-28 07:08
 

住建部:对造成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予以处罚

2022-08-28 07:04:06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住建部对刘文等6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给予处罚。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住建部对刘文等6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给予处罚。
 
住建部图
 
建督罚字〔2022〕36号:
2020年5月7日,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路与老合马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合肥VR小镇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肥东县合肥VR小镇人才培训基地项目“5·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刘文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未固定牢固的隐患未要求整改,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刘文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2〕35号:
2020年6月26日,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桃花镇信地华地城5期项目S9商业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6·2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0〕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申华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的全面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实施对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申华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2〕34号:
2019年10月17日,巢湖市金实御景花园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巢湖市金实御景花园项目“10·1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巢政秘〔2020〕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陈海云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2020年6月26日,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桃花镇信地华地城5期项目S9商业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6·2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0〕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陈海云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S9商业楼三层楼面外架未搭设到预定高度、安全网破损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两起事故,应当分别给予陈海云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住建部决定合并执行,给予陈海云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2〕33号:
2021年6月5日,郎溪县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建设项目“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郎政秘〔2021〕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杨高花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保和使用等环节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杨高花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2〕32号:
2021年6月5日,郎溪县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建设项目“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郎政秘〔2021〕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陶贤生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对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的维保,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陶贤生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2〕25号:
2020年8月16日,安徽斯之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市畅通二环工程一标段项目工地内拆除围挡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关于庐阳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8·16”触电事故的处理决定》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李杨明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发现项目部存在的临时用电和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李杨明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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