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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最高处以50万罚款

2021-06-24 06:51:42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支付专款,用于购置、租赁物业管理用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支付专款,用于购置、租赁物业管理用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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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由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81条组成。
 
据海南省住建厅总工程师林诗辉介绍,《条例》围绕海南物业管理中已经出现的难点痛点问题,在加强党建引领和政府监管、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使用和维护,以及明确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创新和改进。
 
对于社会关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问题,《条例》通过降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增加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明确召开业主大会流程、加强筹备工作指导等办法,推动业主大会成立。《条例》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以及委员职务终止的相关情况,并强化业主委员会履职信息公开,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方面,《条例》规定了相关举措:规范前期物业服务人选聘,要求通过省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明确不同情形下选聘招标方式,并限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通过列举方式,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相关物业管理信息,便于全体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
 
《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在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和使用管理方面,明确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出售时向业主收取,并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和紧急动用的七种具体情形。
 
《条例》对物业服务用房作出规定: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人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提供: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未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按照不少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提供,并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二十五万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该部分面积的千分之二提供;超出部分按照该部分面积的千分之一增加。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哪些部分依法属于业主共有作出规定: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条例》就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支付专款,用于购置、租赁物业管理用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返还被挪用或者侵占的共有部分收益,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或者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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