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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农民工工资支付推行“总包代发制度”

2021-07-19 06:18:14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住建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银保监会等10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住建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银保监会等10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住建部图
 
《暂行办法》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暂行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暂行办法》分总则,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人工费用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五条。
 
《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暂行办法》明确,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暂行办法》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省级应当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暂行办法》强调,各地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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