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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规范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管理

2022-08-16 07:25:50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8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印发《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从创建主体、创建区域范围、申报条件、创建程序、评选认定材料、评选认定组织管理、评选认定程序、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等八个方面,规范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管理。
 
中华建设网讯(记者  阎秋)8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印发《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从创建主体、创建区域范围、申报条件、创建程序、评选认定材料、评选认定组织管理、评选认定程序、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等八个方面,规范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管理。
 
住建部图
 
《办法》明确了创建主体:城市(含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创建区域范围:城市(含直辖市的区)、县的建成区。
 
《办法》规定,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地方应符合七个条件:
 
一是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提出创建目标、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在创建周期内能够达到相应要求;
 
二是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
 
三是加强无障碍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广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是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培训和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是积极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六是对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社会成员开展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七是近2年未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严重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办法》明确,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
 
对于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负责组建评选专家组,其成员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奖项评选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专家组负责评选认定材料预审、现场考评及综合评议等具体工作。参与申报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省级评估工作,或为申报地方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组织的对该申报地方的评选工作。
 
2.申报地方在评选认定材料或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对于评选认定,《办法》规定,要经过六个程序:评选认定材料预审;第三方评价;社会满意度调查;现场考评;综合评议;公示及命名。
 
《办法》强调,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要实行动态管理。
 
规定,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有效期为5年。
 
要求,已获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的地方(不含直辖市)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复查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开展。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残联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完成复查,并将复查报告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命名直辖市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复查报告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复查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于有效期届满前组织完成抽查复核。
 
《办法》规定,复查通过的地方,继续保留其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的申报与评选。
 
发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复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暂停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申报年度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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