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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对10名个人作出处罚

2024-03-22 10:34:05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核心摘要: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2则“建督撤字”和8则“建督罚字”文件,对10名个人进行处罚。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2则“建督撤字”和8则“建督罚字”文件,对10名个人进行处罚。
 
具体内容如下:
 
撤销对象一:薛某
 
事故情况:经调查核实,薛某在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苏同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时,提供虚假承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撤销原因: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35号),并于2023年11月30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了送达公告。薛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撤销薛某的监理工程师注册,鉴于薛某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薛某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
 
撤销对象二:谢某某
 
事故情况:经调查核实,谢某某在未与北京滨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北京滨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撤销原因: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2号),谢某某于2024年2月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谢某某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处罚对象三:王某某
 
事故情况:2021年10月23日,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濉溪县御溪翡翠城一期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根据《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1·10·2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濉政秘〔2021〕13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王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部监理工作领导不力,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施工组织设计、脚手架拆除施工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措施:因王某某签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王某某自2024年3月8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四:胡某某
 
事故情况:2022年11月14日,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高星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根据《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芜湖市湾沚区高星科技有限公司连接器线缆及零组件生产项目一期工程工地“2022·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湾政秘〔2023〕1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胡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监理安全责任,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工人违规作业失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施工人员长期存在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处罚措施:因胡某某签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胡某某自2024年3月8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五:周某某
 
事故情况: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鹰山路东、规划勤学路北恒大悦府三期项目工地内发生砖胎模坍塌,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1名施工人员受伤。根据《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恒大悦府三期“3·26”砖胎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相政秘〔202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周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处罚措施:因周某某签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周某某自2024年3月8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六:吴某某
 
事故情况:2022年11月20日,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华涛·观澜一品一期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根据《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芜湖市湾沚区华涛·观澜一品一期工程工地“2022·11·2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湾政秘〔2023〕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吴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部监理工作领导不力,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人员不符合规定、顶升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处罚措施:因吴某某签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吴某某自2024年3月8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七:李某
 
事故情况: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鹰山路东、规划勤学路北恒大悦府三期项目工地内发生砖胎模坍塌,造成1人死亡,1名施工人员受伤。根据《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恒大悦府三期“3·26”砖胎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相政秘〔202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李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系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处罚措施:因李某签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李某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八:王某某
 
事故情况:2021年10月23日,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濉溪县御溪翡翠城一期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根据《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1·10·2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濉政秘〔2021〕13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王某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脚手架拆除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脚手架拆除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对脚手架拆除施工方案制定不完善、脚手架施工应急救援预案造假审核不严,日常安全检查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处罚措施:因王某某签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王某某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九:刘某某
 
事故情况:2022年5月16日,山西顺佳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拆除位于新田路施工桩号K2+200北侧热力管道残余管线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根据《侯马市人民政府关于侯马新田路道路施工工地“5·16”土方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侯政函〔2022〕1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刘某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处罚措施:因刘某某签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刘某某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十:范某
 
事故情况:2022年5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城区宝成·锦府项目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晋中市城区宝成·锦府项目“5·2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市政函〔2023〕4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范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工作安排不严不细,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理存在漏洞盲区,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三区分离管控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罚措施:因范某签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决定给予范某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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