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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规:新建保租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2024-09-07 07:27:33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福建省住建厅、发改委等四部门出台《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新建保租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这一规定,旨在增加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缓解住房紧张,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日前,福建省住建厅、发改委等四部门出台《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新建保租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这一规定,旨在增加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缓解住房紧张,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福建省住建厅
 
据了解,福建省在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今年,福建省计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3.7万套。截至7月底,全省已开工建设3万套。
 
但也遇到一些难题,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政府面临财政压力、资金筹集和融资渠道多样性问题;在城市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合理规划土地使用,确保有足够的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是一大挑战;如何确保住房资源公平分配,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公平现象,对分配机制和监管措施提出了新要求;政策从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中,如何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福建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实施办法》从年度计划、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项目认定、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提出了二十五条要求。
 
在规划建设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支持和引导市场各类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租房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租房。
 
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结合人口和就业岗位分布、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情况,优先利用位于城市中心区、产业园区、交通便利区或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租赁需求多的区域存量土地、房屋。
 
支持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筹集建设保租房,定向分配给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等。
 
保租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租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实施办法》明确,新建保租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
 
规定,重点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的保租房(简称“集中式保租房”),主要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
 
在房源筹集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可采用以下渠道筹集房源:
 
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也可批量收购符合条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租房;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内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也可在产业园区按照租赁住房用地统一建设保租房;可将政府的闲置棚改安置住房、公租房等盘活作为保租房。
 
《实施办法》明确,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市、县(区),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
 
福州、厦门和纳入城中村改造扩围城市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可将村民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并长期租赁用作保租房;也可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户安置搬迁、租金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将城中村房屋整体长期租赁并改造提升用作保租房。
 
在支持政策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保租房实行项目清单制管理,纳入年度保租房计划的保租房项目,作为落实政府投入、土地、税费、水电气价格、信贷、债券等方面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要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保租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要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保租房项目,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在监督管理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保租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新建保租房产权实行整体确权,不得办理分户产权。
 
工业企业在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配建的保租房不得单独转让,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件允许转让的,必须与配套服务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宗地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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