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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弥勒市:多孩家庭公积金最高可贷130万元,限期买房最高享4万元补贴

2024-09-30 16:11:17来源:澎湃新闻   
核心摘要:9月29日,云南省弥勒市发布《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措施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施行。
9月29日,云南省弥勒市发布《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措施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施行。

文件提到,坚持以旅居市场为导向,以特色资源为依托,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围绕城市发展、规划、人文、历史、气候、资源等方面讲好弥勒故事,通过开展“庆来故里·福地弥勒”文化旅游宣传推介活动,提升城市知名度,吸引更多省外旅居人群购房置业、安居。拓宽房地产销售渠道,联合房协组织房企到省外开展城市及地产宣传推介,构建省外销售端口,拓展销售市场。规范租赁市场管理,强化房地产销售从业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企业及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弥勒市将推出购房补贴。按照国家对房地产“房住不炒”的定位,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面向弥勒市乡村地区居民进城买房群体(公职人员除外)、三孩家庭群体,采取“财政补贴+企业自愿参与补贴”的方式,购买弥勒市新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项目的商品住房,在2024年10月1日00:00至2025年9月30日24:00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不含70平方米)的,每套可享受2万—4万元购房补贴(其中:按照“一户一房一补贴”的原则,每套享受财政补贴1万元),补贴套数为2000套。

另根据弥勒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按照“一户一房一补贴”的原则,每套享受财政补贴1万元,在此基础上,面积达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享受企业补贴1万元,9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的享受企业补贴2万元,140平方米及以上的享受企业补贴3万元。未参与本实施细则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内。

企业自愿申请参与本细则的,在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成功后,将企业补贴资金一次性兑付给购房者,发放企业补贴资金时须由购房者签署企业优惠补贴资金证明书,并由企业将证明文件报市房管所备案。

文件提到落实购房优待政策。涉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生育二孩、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浮20%、30%。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00万元(二孩家庭最高提高至120万元,三孩家庭最高提高至13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70万元(二孩家庭最高提高至84万元,三孩家庭最高提高至91万元)。

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两个年度内,可以先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缴存职工,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可互助互用。入选红河州“红河奔腾”、“智慧弥勒”人才计划,且在红河州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才,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可按年、季度或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金额上限为3000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开户及连续缴存时间的限制。

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的政策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支持住房“以旧换新”促销售。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以旧换新”购房人提供购房优惠和专属优惠服务。对计划出售二手住房并购买新房的购房人,先达成购买新房意向,再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优先推动其旧房交易,旧房成功出售后按约定完成新房交易。支持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充分保障在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激发存量房市场交易活力,提高交易登记安全性,加快实现“带押过户”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促进一手、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持续推进景区优惠。进一步整合弥勒市景区景点,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购买弥勒市70平方米(不含)以上新建商品住宅或二手住房的,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二手住房产权登记之日起1年内,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以户口本登记信息为准)享受弥勒市景区景点门票免费。具体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实施细则的政策解释工作。(记者 刘畅)
(责任编辑:袁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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