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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2019-10-30 07:49:25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10月28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组织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10月28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组织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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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组织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
 
勘察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署齐全。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
 
建设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不当干预工程建设的,依照有关行政问责规定追究责任。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一线作业人员,或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未建立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一线作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以及未按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方案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未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发放给买受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未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或者使用说明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勘察单位勘探、测试、测量和试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备或者签署不齐全的,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文件中,未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阶段的验收或未如实出具验收意见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或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处置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并报告建设单位的;未将相关单位拒不整改,或对停工指令拒不执行的行为报告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造成检测数据、检测结果或结论不客观、不准确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视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不良记录、暂停承接检测业务、吊销检测资质等处罚,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出现不合格项目且影响结构安全的检测结果,未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测的,造成监测数据、监测结果或结论不客观、不准确的,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结论的,视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不良记录、暂停承接监测业务、吊销监测资质等处罚,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单位在生产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或者有不按照合同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生产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或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任何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或者施工工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两年以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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