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们的人身安全。在处置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处罚偏轻,导致一些人抱持侥幸心理,不惮于实施相关违法行为。
《意见》的印发则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维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的体现,对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办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有着直接指导意义。
《意见》表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也要依规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同时,《意见》明确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对于高空坠物案件,在无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的情况下,可实行民事责任分担,在民事赔偿上“连坐担责”,即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均应承担补偿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一体的是,此次《意见》明晰了物业的责任,《意见》不仅强调了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且明确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说这是在指引各地物业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坠落事故,营造安全宜居环境。
此次最高法出台意见,高空抛物行为人实施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再也不能因为未造成受害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就可以免于受到刑事追究。《意见》有利于大幅提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成本,令行为人付出沉重的代价,起到有力的震慑效果。同时,《意见》充分保护受害人,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头顶上的安全”撑起法律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