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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政:重大项目急需动工建设可申请先行用地

2020-04-01 07:33:18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和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受季节影响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先行用地。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和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受季节影响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先行用地。
 
 
《修订草案》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71条。
 
据了解,《修订草案》,主要从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构建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巩固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写入条例等方面作出修改。
 
关于建设用地:
 
《修订草案》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循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符合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符合城乡建设、城市更新改造要求的原则。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出让;租赁(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出租)等应当实行公开交易。除依法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出让、租赁(出租)合同另有约定外,通过出让、租赁(出租)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关于农用地转用,《修订草案》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等,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修订草案》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引导优先使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和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采取土地整治等方式进行区位调整,合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具体办法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违反约定提前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宅基地: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依法登记的宅基地及农民住房受法律保护。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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