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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2020-04-08 08:10:02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4月7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其规定将于7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知》要求,根据不同安排方式规范项目管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4月7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其规定将于7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知》要求,根据不同安排方式规范项目管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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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通知》要求,根据不同安排方式规范项目管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安排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应当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当根据各投资专项的具体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向地方下达投资计划时,具体到项目的,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国家、省、市、县四级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根据不同的资金安排方式,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规范项目管理。
 
《通知》强调,因投资建设需要,项目由两个及以上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投资资金安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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