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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行为予以处罚

发布时间:2025-05-05 07:38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住建部对冯林波等10个公司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住建部对冯林波等10个公司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30号:

2023年9月20日,壶关县金华世家住宅3#楼项目工地内,作业人员在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过程中,1名安拆工从20层的高空坠落致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60余万元。根据《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壶关县金华世家住宅项目“9·20”塔吊拆卸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冯林波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审查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冯林波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29号:

2023年11月21日,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河津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砌体作业人员在综合楼五层平台通风井口进行填充墙砌体作业准备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根据《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河津城区河津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建设项目“1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郭汝松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郭汝松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28号:

2023年11月21日,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河津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砌体作业人员在综合楼五层平台通风井口进行填充墙砌体作业准备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根据《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河津城区河津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建设项目“1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薛青琳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二次结构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施工方案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薛青琳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27号:

2023年3月2日,位于霍州市北环路街道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一标段)光明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往北17米处的施工现场,因沟槽西侧的泥土坍塌,导致两名工人掩埋并受伤。经现场救援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6万元。根据《霍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霍州市北环路街道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3·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霍政函〔2023〕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吴宝华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沟槽开挖专项方案审查把关不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未及时制止继续施工,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吴宝华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26号:

2023年7月6日,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阳泉矿区简子沟(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2#楼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7.03万元。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阳泉矿区简子沟(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2#楼“7·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秦孝华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西府大院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秦孝华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25号:

2023年7月6日,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阳泉矿区简子沟(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2#楼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7.03万元。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阳泉矿区简子沟(西府大院)房地产开发项目2#楼“7·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长明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总监职责,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发现的违章作业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王长明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24号:

2023年8月9日,闻喜县梧桐苑小区建设项目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在1#楼七楼通过脚手板到物料提升机吊笼取料过程中不慎坠落,导致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闻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闻喜桐城闻喜县梧桐苑小区建设项目“8·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张培培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完全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作业现场风险辨识不足,未及时发现、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张培培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23号:

2023年11月26日,五台山石咀台麓花园项目-A地块(一标段)14号楼施工点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万元。根据《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五台山石咀台麓花园项目“11·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建明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安建明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22号:

四川协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联余精密机械生产车间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青城机械制造厂加工车间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住建部决定对四川协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警告,且自警告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建督罚字〔2025〕21号:

2024年5月28日,由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嘉峪关市南湖国际C区一期工程施工现场一名塔吊司机不慎从塔吊大臂坠落至五层顶板,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根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杨刚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是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对项目部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杨刚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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