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实施清洁供暖项目资金补助
来源: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有效推进大连市清洁取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供暖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为有效推进大连市清洁取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供暖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清洁供暖项目,燃煤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大型燃煤锅炉房(锅炉单台容量65蒸吨及以上)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大型燃煤锅炉房与热电厂合作项目;居民供暖、工业企业、服务业燃煤锅炉房拆炉并网项目;居民供暖、工业企业、服务业燃煤锅炉房改为使用清洁能源项目;农村清洁供暖项目。清洁供暖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清洁供暖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具体补助标准: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按2.5万元/蒸吨补助。未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未按期完成的燃煤锅炉部分按1.5万元/蒸吨补助。2021年底,热电厂仍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不再给予超低排放改造补助。大型燃煤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行阶梯资金补助标准,2019-2020年、2021年、2022年分别按7万元/蒸吨、5万元/蒸吨、4万元/蒸吨补助。2023年起,不再给予大型燃煤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资金补助。大型燃煤锅炉房与热电厂合作项目按燃煤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标准补助,用于供热主管网建设,补助给主管网建设单位。居民燃煤供暖锅炉并网到清洁化燃煤热源(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热电厂或锅炉房),按实现并网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补助(含供暖单位自行整合)实施并网单位,被并网单位按拆除锅炉25万元/蒸吨补偿(锅炉设备由被并网单位自行处置,并提供相应的换热站场地)。工业企业、服务业燃煤锅炉并网到清洁化燃煤热源,按实现并网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补助实施并网单位,被并网单位不予补偿。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电锅炉(含热泵)供暖的,按新建锅炉20万元/蒸吨补助。新建天然气、电锅炉(含热泵)超过原燃煤锅炉吨位的,按原锅炉吨位计算。农村燃煤锅炉改为生物质燃料锅炉按10万元/蒸吨补助;现有农村居民住宅集中并网到就近的达标排放供暖锅炉房,按实现并网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补助实施并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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