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一快餐店为这一行为“买单”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0-07-09 12:43
中华建设网讯(通讯员 邬文娜)“早点 羊肉面片……”为了招揽生意,日日将一块足有“半人高”的宣传牌匾放置店门前,全然不顾城市“脸面”。7月8日,临河河套书苑小区北门一快餐店业主王某因在店门前的“任性”行为且屡教不改被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金川中队依法给予200元的行政处罚。
 
据该局金川中队有关负责人介绍,7月8日上午,金川中队几名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中发现,沃野街路南、河套书苑小区北门一快餐店店门右侧又放置了一块红色宣传牌匾。在执法人员的印象中,这家快餐店于今年春天开业,也就是从那时候起,店主王某总是擅自将这块红色宣传牌匾随意放置店门口。为此,执法人员只要看到此现象就上门说服教育王某一番,但每次都是执法人员刚离开现场,王某就“故技重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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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予王某一定的惩戒作用,当日上午,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王某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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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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