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新政6月1日起实施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1-05-12 08:56
来源:天津日报
 
为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天津市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新政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指提取时在本市有连续缴存满3个月的记录),本人及配偶在天津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就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天津市虽有自有住房,但经天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租赁住房也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及其配偶如果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没有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1200元。职工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且每月实际租金超过1200元的,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可以按照登记备案的租金提取。每月合计提取限额由过去的1980元提高到2400元。对于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按照登记备案信息提取。
 
新政实施之前已办理租房提取登记且租赁期限在2021年5月及以前的,职工未提取的租金仍按老政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通知》实施之前已办理租房提取登记且租赁期限在2021年6月及以后的,2021年5月及以前未提取的租金按《提取办法》相关条款提取,2021年6月及以后未提取的租金按《通知》办理约定提取手续。
 
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职工提供虚假资料、虚报信息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缴存职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违规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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