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提升城市品质 请您建言献策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2-02-25 15:58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提升十堰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鄂西省域区域性中心城市地位,促进十堰市高质量发展,助推提高人居环境品质,从源头上提高住宅规划设计品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既有相关规划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提升新建住宅居住品质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加以落实,实现从基本民生到品质民生转变。

二、适用范围

自本《指导意见》发布后在十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项目。《指导意见》发布之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具体要求

(一)规划指标管控。

1.  居住用地各类住宅容积率原则上不高于2.5

2. 新建住宅楼总建筑高度不应大于80米;

3.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其他建筑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70米;

(二)建筑风貌特色。

1. 十堰市城区建筑色彩应以绿水青山为背景,以浅灰、灰白为主色调,体现森林城市特色;生活居住区建筑推荐采用以白色、浅灰色为主色调,点缀深灰色,辅色不得超过三种色彩;

2. 加强城区第五立面规划统筹,特别是对飞机航道下方、城市主干道、重要节点及工业园区屋顶色彩、材质的规划管控,力求和谐统一;

3. 建筑设计应注重天际线形象,要求显山露水,天际线错落有致,应当体现建筑使用功能并与周围环境相结合;

4. 建筑屋顶造型应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除遮蔽功能造型处理外,屋顶不得设置其他形式构架;

5. 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

6.滨水临山区及城市重要干道沿线建筑布置应高低错落,连续等高高层建筑数量不宜超过3

(三)沿街景观规划。

1. 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集中、独立布置,不得沿城市道路和景观道路设置沿街长龙式低层商业店铺;

2. 居住区鼓励结合街头绿地、小广场设置精美的、富有文化特色、艺术品位的小品设施,将绿化景观与本地文化元素进行有机融合,提升环境品质;

3. 居住建筑位于城市重要水体、城市主次干道、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其建筑立面应当采用公建化处理,并对其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含居住区内部建筑);

4. 沿街住宅建筑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封闭阳台,封闭阳台外不得设置晾晒设施,生活阳台最小进深不宜小于1.5米;

5. 适当加大沿街建筑退距,沿城市主干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应预留辅道并满足消防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重要地段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

(四)小区空间品质。

1. 居住区内应打造优良的小区公共空间,物业管理用房、文体活动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等配套设施宜与小区公共建筑统筹布置,避免零星布局;

2. 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应当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空间不计入容积率;

3. 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不得布置住宅,其架空层高不得低于该建筑标准层层高且不应大于4.5

4.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协调,预留与未来规划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5. 居住区规划设计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采用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态草沟、生物滞留设施、屋顶绿化等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

6. 新建居住区鼓励按照国家标准,将供水供电供气配套设施直通入户

(五)建筑单体设计。

1. 新建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2.新建住宅建筑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宜低于3.0米;

3. 每套住宅可设置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设备平台(包括集中空调室外机搁板);

4. 住宅地上及地下室电梯厅墙、地面装饰标准不宜简化降低,不宜直接采用涂料或刮白等作为面层,宜采用铺贴墙砖或石材,出入口处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六)停车设施规划。

1. 新建住宅用地的机动车停车应以地下停车为主,普通住宅(含安置房)配套停车位数量为/100㎡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套停车位数量为0.8/100㎡建筑面积;

2.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停车泊位大于5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15米;停车泊位大于50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道路宽度不得小于7米;

3. 居住区原则上鼓励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形式,住宅建筑除访客车位和特殊车位外一般不得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

4. 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及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

5. 地下车库地坪面层应采用混凝土固化剂、金刚砂、环氧树脂等新型建筑材料,不得采用低品质水泥砂浆面层;

6. 住宅小区地下室、电梯间应实现网络信号全覆盖。

四、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施行一年。

(二)若本《指导意见》所引用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进行了更新,按照更新后的内容执行。

(三)其他安全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执行。

(四)本《指导意见》由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相关规划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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