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整治市容及交通秩序 八部门共同发布重要通告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23-02-13 09:33
中华建设网讯(通讯员李军 郑兴禄)为进一步规范利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市容环境及交通秩序,营造洁净、安全、有序、畅通的城市道路环境,进一步巩固“创文”“创卫”成果。2月9日,利川市创文办、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都亭办事处、东城办事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八个单位共同联合发布《关于利川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持续提升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升利川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通告》明确指出了八个严禁,并请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工作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严禁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违反规定的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禁止流动摊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沿线摆摊设点、流动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三是严禁交通违法。严禁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非法加装遮阳伞、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严查城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在禁停路段乱停乱放,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在停车位停放、不按规定顺向停放、占用汽车停车位停放的车辆,将一律拖移;集中清理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公共区域非法加装遮阳伞及雨伞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者一律拖移;清理拖移长期占用停车泊位、人行道、车行道影响道路通行秩序的“僵尸车”。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38条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拒不改正、执行的,可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是严禁私搭乱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人行道路公共通道两侧乱拉乱接各类管线,搭建钢构棚、遮阳棚、遮雨棚等各类违章设施。违反规定的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是严禁乱堆乱放。严禁在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乱堆杂物、货物、砂石建材等。违反规定的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是严禁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违反规定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是严禁乱扔乱倒。禁止在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乱扔烟蒂、纸屑、果皮等废弃物,禁止临街经营者违规倾倒垃圾。违反规定的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予以清理或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是严禁乱贴乱画。禁止在公共场所、行道树、建(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与文明城市和市容市貌不协调的文字、绘画等。违反规定的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予以清理或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该《通告》还指出,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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