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建设局进一步推进“五公开”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4-15 14:11
   

  绥化市建设局坚持树立“服务大局、改善环境”的理念,不断探索创新,围绕重点难点问题,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

一是建筑工程项目报建公开。深化工程项目报建“一站式阳光办公”制度,集体联合办公,由局长主持,所涉及各科、站全部参加,监理、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也一同参加,统一在交易中心进行,工程报建手续、企业涉建收费一次公开办结。实行工程审批流程制,涉及到工程报建、监理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住宅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统一制定流程卡,外来人员按照流程卡标示的程序公开办理,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理。

二是工程招投标公开。应公开招投标项目全部公开招投标。工程招投标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控系统自动监控下实行全流程公开操作。招标公告发布公开;投标企业公开报名;招标人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备案公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公开;资格预审结果公开,资格预审专家在招标办、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由计算机随机抽取。开评标过程公开,工程开评标在招标办、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在监控系统的监控下完成,国有投资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据工程量清单,实现计算机辅助评标,开评标全过程由监控系统备份数据存档;中标结果公开。特殊情况,特事特办,尽量缩短办理时限。简化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环节,合理缩短中小型项目的招标时限。

三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告知备案所需的要件和相关程序。在提前完善消防、环保、规划、防空等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住宅小区分户验收时邀请不少于已出售房屋5%的业主代表参加,组织验收。并将专家和业主代表的意见作为验收备案的要件。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及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对住宅工程必须进行分户验收。监督机构要对分户验收的结果进行抽查。监督机构人员不少于3人。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验收结果,并附质量监督机构的联系电话、联系人。在公示一周后,若没有对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质量监督机构予以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对于不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监督机构要按规定严格查处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通报批评。

四是工程款拨付公开。为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拨付工程款,增强透明度,减少工作量和不必要的环节,接受施工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继续坚持采取集中公开拨付的办法,主要分三个环节:第一,公开形象进度。市政工程拨付工程款时,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由财务、审计等有关科室以及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当场公布施工企业工程形象进度,也便于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了解和监督。第二,公开拨付数额。根据市财政每次拨付给建设局的工程款额度,财务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工程进度,按照比例分配到各个标段。第三,当场办理手续。各施工企业出具发票,建设局财务人员核对数额无误,开始履行签字程序,并现场办理工程款支付相关手续。

五是房屋拆迁公开。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实行集体办公制度,公开发放,严密工作手续和程序,每个项目审批都要形成办公会议纪要。在组织房屋拆迁过程中,坚持全程阳光操作。(1)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除外)需拆迁的,发放拆迁许可证前进行公开听证。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召开由开发单位、拆迁居民、社会各具有公信力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听取被拆迁人对拆迁工作、补偿等方面的意见,在80%以上被拆迁居民同意拆迁的前提下,方可发放拆迁许可证。(2)拆迁承办单位公开。拆迁人委托承办单位后,由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中向被拆迁人公布承办单位名称、资质。(3)房屋估价机构选择公开。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并在拆迁区域内予以公示。(4)公开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结果。拆迁管理部门应向申请房屋拆迁单位明确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法定材料,做到审批公开,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由拆迁人在拆迁区域设立的办公室显要位置悬挂,以便被拆迁人了解和监督。(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对于拆迁人在申领许可证时应提供的安置补偿方案,需在拆迁区域内公示,以便被拆迁人了解和掌握怎样予以安置补偿。(6)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公开。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需在拆迁区域内公示每家每户的具体补偿情况,涉及回迁安置的需公示楼号、栋号、面积、楼层差价等必要内容,公示期限为7日。(7)裁决听证公开。拆迁人申请裁决户数达100户以上、或未达成拆迁协议户数超过15%的,在拆迁行政裁决正式下达前,需由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被拆迁人、社区人员、邀请人大、政协等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单位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8)裁决结果公开。裁决下发后,应送达拆迁当事人,以便当事人了解裁决内容,明确权力、责任和义务,更好地履行裁决规定。(9)拆迁强制执行公开。实施强制执行时,应按规定提前15日告知当事人,执行当日应让拆迁当事人、公证处及有关人员参加,以监督执行过程。(10)信访接待公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报纸、电视上公布拆迁监督举报电话及信访接待人员联系电话,并且将信访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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