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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2023年起,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装配率不得低于50%

2022-12-05 14:42:09来源:南方+客户端   
核心摘要:日前,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从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均要开展装配式预评价工作,且装配率不得低于50%。
日前,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从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均要开展装配式预评价工作,且装配率不得低于50%。
 
2018年以来,住建局先后发布了若干关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文件。2022年11月25日,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东建节能〔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东莞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和范围进行了调整。
 
具体解读内容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标准有哪些调整?
 
《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均要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开展装配式预评价工作,且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二)项目执行新旧标准的时间界限是什么?
 
1.财政投资类的项目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前的,按东建节能〔2020〕3号、东建节能〔2021〕4号通知要求执行;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2.社会投资类的项目
 
(1)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签订的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前的,按东建节能〔2020〕3号、东建节能〔2021〕4号通知要求执行;
 
(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签订的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3)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调整的项目,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日期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4)建设项目(含村集体)若未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日期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范围有哪些新的变化?
 
此次调整是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实施范围,除了工业类项目中规划高度在60米(含)以下的厂房、仓库不需实施装配式建筑以外,其余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含财政投资的项目),凡是单体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000(含)平方米的楼栋,均需实施装配式建筑。
 
(四)对于超限高层单体建筑工程,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除可不采用预制构件外,还有什么技术要求?
 
此类建筑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抗震安全可不采用预制构件,是指该超限高层建筑单体的装配式建筑评价项Q1(主体结构)不采用混凝土预制构件,若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模板工艺,装配式建筑评价项Q1可得20分,其他的技术评价项按国标或省标执行。
 
(五)超限高层单体建筑,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若项目未采用预制构件,是否可以按东建房〔2021〕3号文的要求申请办理提前预售?
 
此类情况的超限高层单体建筑,因通过专家审查论证降低了实施标准,未能严格按国标或省标执行,以上情况不符合申请办理提前预售许可的条件。
 
(六)同一个项目有多宗地块,是否可以将几个地块的部分或所有楼栋一起开展装配式预评价工作?
 
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评价的对象为单体建筑,建设单位可分批次或一次性申请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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