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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材料骗领住房公积金 被“火眼金睛”识破

2018-11-27 12:06:03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今年以来,住房公积金沙洋办事处充分利用专题培训、春节假期集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业务技能。通过开展“五好科室”评选、“五能岗位”比拼和“五优窗口”评比等活动,提升了办事处干部职工业务水平 ...
 


  “为什么我的公积金取不了?”

  “不好意思,麻烦您重新拿一本房产证再过来取。”

  4月27日下午,沙洋县某单位职工乔某拿着伪造的房产证前来支取住房公积金,被细心的工作人员识破。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安全运行,今年以来,住房公积金沙洋办事处充分利用专题培训、春节假期集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业务技能。通过开展“五好科室”评选、“五能岗位”比拼和“五优窗口”评比等活动,提升了办事处干部职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练就了办事处职工的“火眼金睛”,近来年,沙洋办事处公积金业务运行零事故发生。

  住房公积金归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居民储蓄,缴存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先在中心的网站查阅提取公积金需具备的相关条件及提取流程,符合相关规定即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千万不要相信社会上一些不需要任何条件便可代办提取公积金的广告,违规骗领的行为不仅会极大地影响到以后住房公积金的正常使用,被发现后除了责令限期退还所提款项外,还将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一定期限内不得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骗提公积金的职工,其行为及金额将计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成为信用“污点”。(例如武汉市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违规提取、骗贷公积金,不仅5年内禁止贷款,且将面临罚款)。更严重的是通过伪造相关证件材料等非法手段骗领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居民身份证及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实行社会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因此无论出于任何原因,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湖北省各地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已经进一步放宽,缴存职工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低收入困难家庭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提取规定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饰装修;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进行救急。所以,充分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根据自己的需求在政策范围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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