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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者付费制度

2019-11-05 08:07:27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11月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11月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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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共六大项22条,其中,(五)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七)强化运营企业管护责任;(十一)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等四条,住建部需要分工负责。
 
《意见》明确了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到 2035 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意见》要求,建立明晰的管护责任制度。
 
规定,县级政府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
 
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
 
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
 
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
 
《意见》要求,健全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
 
强调,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鼓励地方政府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鼓励地方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
 
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
 
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
 
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西部省会城市等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管护。
 
《意见》要求,完善相关的管护配套制度。
 
提出,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地方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
 
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可探索通过出让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支持有条件的地 方政府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
 
《意见》要求,优化多元的资金保障机制。
 
提出,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探索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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