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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织住房保障网 实现人民安居梦

2019-12-06 14:57:41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中华建设网讯 住房问题,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发展。解决住房问题,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奋斗目标的基石,是推动国民经
中华建设网讯 住房问题,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发展。解决住房问题,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奋斗目标的基石,是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支柱,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和不懈追求。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在摸索中不断演进,土地供应、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不断推出,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包括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共有产权房等在内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住房保障网越织越密,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的到不断改善,“住有所居”的安居梦正在成为现实。

在摸索中前行的住房体制改革
 
住房与国计民生紧密相连,在不同历史时期,住房保障制度及其供应体系受到当时国家政策走向、经济发展趋势所左右,呈现不同的结构和特点。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全部由政府进行统筹,城镇住房采取的是实物分房、低租金使用的福利性住房制度。在这一时期,住房是纯粹的国家福利,低廉的租金收入完全无法覆盖房屋建设、管理、维护的费用。一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特定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了政府财政压力,住房建设无法实现良性循环,缺乏效率。随着城镇人口的快速增长,城市住房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相关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1949年的8.3平方米下降至6.7平方米,将近一半的城镇居民家庭缺房或无房,大量居民生活在很不舒适、方便的筒子楼、大杂院、棚户区里。
 
改革开放春潮涌动,住房制度也开启了市场化的探索进程。1979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解决住宅问题的路子能不能宽一些,之后明确提出了住房商品化的构想。1980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正式提出住房商品化制度。
 
1988年2月,《国务院关于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发布,提出要用三至五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把住房制度改革推开。这是中国第一个关于房改的法规性文件,由此也拉开了住房体制改革的序幕。此后十年间,住房市场化、商品化的探索步伐不断加快,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开展了商品房的试点,同时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也开始逐渐建立。
 
199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明确要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该文件构建起我国住房改革史上第一个综合性框架,极大地完善和规范了房改政策,推动了全国房改的全面深入推进,大大加快了住宅建设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建设,住房自有率迅速提高,并初步形成了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金融体系。根据该文件要求,同年12月,原建设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概念、申请对象、定价、资金筹集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确定。

市场化转型 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年间,住房制度改革在摸索中前行,然而由于福利分房制度始终存在,整体而言改革的速度不快、步子不大。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为了刺激消费,房地产被视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住房的市场化步伐开始加快。
 
1998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由此中国城镇住房制度迎来了一次根本性的转变,实物分房被全面叫停,住房进入完全市场化阶段。
 
《通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通知》的发布,彻底结束了实物福利分房的历史,自此中国住房制度进入了全面市场化时代。与此同时,以《通知》为起点,之后的十年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各项制度也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
 
1998年5月,建设部发布《关于继续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实施工作的通知》,对前三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总结;1999年4月,建设部颁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和上市交易等相关环节的政策框架初步形成。
 
同时,根据《通知》要求,建设部于1999年4月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廉租房的来源、租金定价标准以及申请、审批规则等进行了规定。2003年12月,建设部等部委联合出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房保障方式、部门职责、资金来源和管理、廉租住房来源、税费优惠、工作程序等内容。
 
2007年8月,为了推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明确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状况。
 
2007年12月,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优惠和支持政策、建设管理、价格管理、准入和退出管理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构建多元化、多层次保障体系
 
2008年底,中央开始实施大规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启动了国有林区、垦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同时,租赁型保障房占比明显提升,保障对象范围逐步扩大,配套政策相继完善。
 
2009年12月,住建部出台《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由此,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全国铺开。
 
2009年12月,住建部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要以公租房建设来丰富住房保障体系。2010年6月,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文件的指导下,公租房建设开始提速。
 
2013年12月,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提出自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在整个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得以确立。
 
从2016年开始,中央大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供给体系。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全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2017年7月,住建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在广州、深圳等12个城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
 
2017年9月,住建部发文,支持北京、上海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着力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完善法制建设 厘清央地权责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住房保障工作取得巨大成就,住房保障网越织越密,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不断改善。
 
截至2018年底,3700多万困难群众住进公租房,累计近2200万困难群众领取了公租房租赁补贴;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配售型保障房,5000多万城镇中低收入群众有了合适住房;棚户区改造让上亿居民“出棚进楼”;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1949年的8.3平方米提高到2018年的39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提高到47.3平方米。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不少问题。如经济适用房,由于权属模糊,且存在大量寻租空间,不仅导致经济适用房质量低下,且屡生腐败,从而引发社会争议不断。因此,自2012年开始,各地逐渐停止经济适用房建设。
 
在推进房地产市场化进程中,住房商品属性的一面被过度放大,同时地方对土地财政高度依赖,从而抬高了房价,人民群众住房支出压力倍增,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另外,虽然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但还未有《住房保障法》来提供法律支撑。
 
住房保障工作任重道远,实现“住有所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保障体系,必须完善法律建设,同时厘清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责任、利益,实现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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