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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装饰装修违规最高处罚达20万元

2019-03-07 08:24:25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对行业乱象"对症下药",对装修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要求与限制。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不得进行装修装饰。违反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对行业乱象"对症下药",对装修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要求与限制。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不得进行装修装饰。违反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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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施工单位,用于建筑装修装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产品需附带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需有中文标明。
 
为确保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办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装修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或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违反该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强调,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的等。
 
《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装饰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指派装修装饰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修装饰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强行推销装修装饰材料或者限制装修人购置的装修装饰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违反约定强制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性质的费用。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为方便监督,《办法》明确了公共建筑装修装饰、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新建住宅统一装修装饰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装修装饰由房管部门负责,并建立了市、区、乡(镇、办)三级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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