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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对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实行扶持政策

2019-03-30 07:48:58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3月25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出《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决定重新确定湖北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并实施相关扶持政策,以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打造湖北建筑业企业品牌,进一步促进湖北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3月25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出《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决定重新确定湖北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并实施相关扶持政策,以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打造湖北建筑业企业品牌,进一步促进湖北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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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重点培育企业的基本条件。
 
要求取得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六个条件:
 
一是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武汉市企业2018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1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超过8亿元以上;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武汉市企业2018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超过3亿元以上。
 
二是近两年内获得过1次市(州)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三是从2017年1月至今,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四是未发生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五是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已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且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各类统计报表。
 
六是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重点培育企业将享受四项扶持政策。
 
一是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具有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但上述两类企业直接申请资质时,其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依企业申请并经住建主管部门认定其施工能力后,可直接公示同意。对于已设立行政审批机关的地区,企业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由行政审批机关向同级的住建主管部门函询认定其施工能力后,可直接公示同意。
 
企业申请和延续各类施工资质时,如涉及到申请资料原件核验的,可采用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如涉及到人员指标的,免予考核技术工人。
 
企业申请由省住建厅或住建部核准的各类施工资质时,可直接向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大厅递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是优化政府服务模式。建立"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场考试服务。
 
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预约服务;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提供上门服务;逢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建立省部联系协调机制,在企业申请由住建部核准的各类资质中,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三是实施差异化监管。在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基本前提下,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检查频次。
 
在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监管事项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事项特点,对各类证明材料,可采取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在优质工程创建、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评先评优活动中对企业予以帮扶。
 
四是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允许企业与其绝对控股(持有股份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之间,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不含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依企业申请并经核准该资质的住建主管部门认定其施工能力转移配备到位后,可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不含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可申报其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通知》明确,对于重点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发展和市场行为情况,每年在省统计局发布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后,对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进行调整。期间凡发生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省住建厅将及时发布公告取消其重点培育资格,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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