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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再“加码”为新基建搭设“助推器”

2020-07-01 19:02:11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湖北 重磅政策密集出台 营造最优的政策支持环境  湖北省陆续出台《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湖北省新型基础设施建
湖北 重磅政策密集出台 营造最优的政策支持环境

  湖北省陆续出台《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湖北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若干措施》,致力于全方位营造全国最优的政策支持环境,加快5G网络建设、推动5G消费扩张、促进5G产业发展。其中,《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明确要推动数字消费扩张,指出:一要加快发展“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超市”,培育一批在线经济示范平台,大力推广农产品“生鲜电子商务﹢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消费新模式。二要鼓励企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AR/VR(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科技手段,开启“云逛街”“云旅游”“云观展”“云阅读”等新模式,为用户提供线上线下融合、个性化、高效便捷的消费体验。三要实施5G“万站工程”,促进新型信息消费,省、市、县财政按1∶2∶2比例每年共安排2亿元资金,连续3年对新建5G宏基站给予补贴并安排政府专项债券支持5G基站建设。四要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积极筹划举办信息消费节、信息消费城市行、信息消费体验周等活动,营造数字消费氛围。对获评国家新型信息消费体验馆(体验中心)的,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运营补贴;获评国家新型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以及参加全国新型信息消费大赛获奖的,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五要实施新一轮宽带提速工程,深入推进“双G双提”行动计划,针对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在2019年资费平均降低15%的基础上,推出带宽更高、更有针对性的优惠资费方案。同时,鼓励电信基础运营商提供信息消费优惠活动。六要组织电信基础运营商及云服务商为企业提供3~6个月的免费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为推动线上消费新模式提供网络支持。持续推进“万企上云”工程,每年遴选50家左右的上云标杆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在5G网络建设方面,《湖北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明确提出到2022年年底,全省建成6万个以上5G宏基站,武汉市和省内其他市州主城区5G网络覆盖率达到100%;同时,湖北全省5G网络覆盖率和建设水平领先中部,新型基础设施规模进入全国第一方阵。《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若干措施》提出了“数字经济13条”,聚焦数字网络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智能化、生活智慧化五大方面,将创建五大示范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示范区、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示范区、5G﹢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示范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信息化建设示范区。此外,规定了五项实行制度,用来保障新基建目标的圆满完成:一是实行联席会议制,省领导为召集人、省直12个部门单位参加。二是实行首席信息官制,强化企业信息化领导责任。三是实行专家委员会制,建立省级数字经济专家委员会,为宏观决策、项目策划提供智库支撑。四是实行配套奖补制,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资金奖补数字经济相关项目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五是实行考评监管制,建立准确反映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体系,实行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考核机制。

四川 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四川省发布《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创新提升发展,深化国际经贸合作,释放发展新动能,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营造环境氛围。该《意见》指出,要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其中,强调了新一

  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和能源等领域国家重大项目在经开区要优先布局。推动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经济项目在经开区率先建设。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经开区发展重大项目。培育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创建“5﹢1”产业重点特色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试点示范区。省级有关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园区发展、园区产业集群培育和园区产业集群试点示范。依托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先进制造业集群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等产业基金的作用;支持整合资金,引导其他资本参与。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主导龙头企业建设产业联盟。

  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鼓励各类资本在具备条件的经开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支持通信企业开展5G网络规模组网。推进区内企业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的融合发展,支持创建智能制造共享制造中心和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培育一批面向垂直行业和细分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出台机器人和智能制造发展政策,建设智慧园区和智能制造示范园区,支持加快建设中德合作的智能网联汽车四川试验基地。推进园区间供应链信息对接共享,鼓励区内企业建设智能仓储等平台,探索推进无人机配送等示范项目。

福建 工作要点与专项方案为新基建注入新动能

  福建省出台了《2020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该《要点》指出,2020年数字福建的工作目标包括高水平打造数字政府,高标准办好第三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高起点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加快打造国家数字经济发展高地、数字中国建设样板区和示范区,信息化发展水平保持全国前列,数字经济总量突破2万亿元等。在加快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明确了要优化提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制定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加快建设千兆城市,建设高水平全光网络;加快老、少、边和海岛地区的4G网络全面覆盖;力争建成2万个以上

  5G基站,5G网络优先覆盖核心商圈、重点产业园区、重要交通枢纽等;统筹建设超算、云计算、边缘计算平台,加快建设一批布局合理、绿色智能、安全可靠的数据中心;加快提升IPv6端到端贯通能力,持续提升IPv6活跃用户和网络流量规模并发展智慧广电网络,建设“智慧广电”示范村。同时,要完善提升政务网络基础设施,加强政务信息网安全防护,推进无线政务专网应用等;建设数字福建展示大厅。加强政务数据交互安全保障,推进重要领域国产密码应用。

  在数据中心与数据资源利用方面,《要点》也明确将深化数据中心整合,推进学校、医院数据中心整合工作,推进各医院检验、影像数据信息的互通与共享;统筹建设设区市级政务数据中心,完成设区市及下辖县(市、区)部门数据中心统一整合迁移至市级政务数据中心工作。同时,还将加快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展数据汇聚专项辅导和安全专项整改;强化地市数据汇聚管理,实现省市平台“目录通、数据通、接口通、流程通”。此外,将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金融、健康医疗、生态、农业、交通、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领域的主题数据库;建设政务数据可信开发服务平台,探索政务数据与社会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利用路径;适时组织开放数据应用赛事。

  除《2020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外,福建省还发布了《实施新型和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该《方案》聚焦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明确了重点任务和责任清单。根据《实施新型和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福建省将以整体优化为导向,以协同融合为目标,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优质精品5G网络、“5G﹢工业互联网”工程、数字农业、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医疗健康、智慧海洋、创新平台等。在打造优质精品5G网络方面,支持基础电信企业以5G独立组网(SA)为目标,优化非独立组网(NSA)建设规模,加快推进主要城市5G网络建设,并向有条件的重点乡镇延伸覆盖,加快推动建设面向室内覆盖场景的新一代5G小(微)基站。今年内全省建成5G建成基站2万个以上。在“5G ﹢工业互联网”工程方面,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加快5G技术在生产现场控制、产品质量检测、AGV无人运载等领域的应用,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实施工业互联网内网改造升级,打造若干标杆网络等。

贵州 实施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

  贵州省出台《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线,以构建创新体系和激发市场活力为基本立足点,以深化市场化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开放为根本动力,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为强大引擎,以服务企业生产和百姓生活为根本目的,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产品创新、机制创新,加快传统服务行业改造升级、新兴服务行业跨界融合。

  《行动方案》综合考虑服务业各行业的产业发展规模、税收就业贡献、市场主体数量、国家政策导向等因素,并注重把握规模大、潜力大、影响大等要素,提出了大旅游、大数据融合、大健康、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现代商贸、科技研发、文化产业、养老服务、会展服务十大工程重点任务。在大数据融合创新发展工程方面,提出以深入推进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为重点,到2022年,大数据服务业增加值达到500亿元,数字经济增长12%左右,重点项目投资111亿元,企业达到5万户,就业人数达到9万人,大数据与服务业深度融合水平指数达到45。

  在新闻发布会上,相关发言人表示,结合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贵州省重点从六个方面推动工作:一是抓工业智能化改造。围绕磷化工、白酒、煤炭、装备、医药、基础材料等重点行业产业,加快工业互联网、智慧工厂、数字车间建设,推广应用工业软件和工业App,推动传统工业产业智能化转型发展。2020年,新建或提升1000个工业软件和应用系统。二是抓农业产销智慧对接。加快推进农产品生产数字化、销售终端智能化、产销对接智慧化。推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配送企业等各类终端信息化改造,建成全省农产品产销智慧对接平台,助推“黔货出山”。2020年,建立300个农产品产地物联网点。三是抓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区块链、中国·南方数据中心示范基地、通信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战略性创新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建设5G基站2万个,打造互联网数据中心产业集群,培育认定大数据创新创业服务平台15户以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夯实。四是抓数据融合新业态发展。加快发展平台经济、无接触经济、智慧医疗、智慧旅游、线上文娱体育、智慧教育、智慧养老、智慧城市、智慧广电、信创产业等新业态,2020年,平台经济规模突破100亿元,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的新兴企业,力争在各个业态发展上实现突破。五是抓大数据龙头企业培育发展。强化“内培外引”并重,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力争更多的500强企业、数字经济骨干企业、成长性好的产业链配套企业落户贵州。同时,充分抓好省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加大对本地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的培育力度,推动全省大数据龙头企业快速发展。2020年,引进500强企业3~5户。六是抓数字化治理。推动“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打造数字政府建设核心基础设施,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大数据在助力脱贫攻坚、劳务用工精准匹配等方面的应用。2020年,市、县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100%,实现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高效对接劳务供需。

重庆 三大方案相继出台 激发跨越发展动力

  重庆市陆续发布了《重庆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工作方案》《重庆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重庆市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

  《重庆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工作方案》明确提出,重庆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围绕制约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关键问题,大力开展改革创新、试点试验。力争到2022年,数字经济总量达到万亿元级规模,占GDP比重达到40%以上。《重庆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提出,到2022年,重庆人工智能新型基础设施保障体系和政策支撑体系基本建成,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取得显著成效,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中明确推进以信息基础设施为主的新基建,建设“城市大脑”。重庆将聚力打造全国领先的5G精品网络标杆,争取根服务器镜像节点在渝落地,提升千兆光纤覆盖质量和范围;持续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行业二级节点建设;升级中新(重庆)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逐步打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重点城市的国际数据专用通道;统筹做好全市高等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建设,推进算法库、知识训练库、试验场等应用平台建设;推动低轨卫星空天互联网测试实验建设,落实“鸿雁星座”国家战略计划。同时,优化数字重庆云平台与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搭建多云管理系统与能力管理平台,实现可跨平台、开放型、易用性、可管理性和可快速部署的人工智能应用支撑;加快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建设,推动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社会数据在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共享融合,支撑智慧城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应急管理“一网调度”、基层服务“一网治理”;融合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建设城市数据分析服务平台,实现数据的智能化提取、挖掘、分析、监控;构建具备自主学习、自主决策、自主管理等能力的智慧城市综合服务平台。

  《重庆市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也明确了具体的支持政策:一是新型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国家和重庆市按项目立项层级分级保障,及时将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鼓励项目建设主体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二是推动公共资源有序开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办公场所及所属建筑物,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公共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沟),以及机场、港口、车站、公交站台、码头、渡口、通航建筑物、道路指示牌、路灯杆、电线杆、交通信号杆、视频监控杆、龙门架等公共设施,免费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开放。三是推动私有设施合理开放,私有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机构、地产公司等,应积极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进入便利,禁止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四是支持深入参与重庆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龙头企业、领军企业,同发电企业开展电力市场交易。按照“分步推进、先易后难、能改则改”的原则,推动电网企业积极配合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对符合“转改直”条件的设施进行改造。暂时不符合直供电条件的设施,研究制定转供电损耗分摊比例,转供电主体不得将损耗以外的其他费用分摊给新型基础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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