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住宅小区整改提升工作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建议的通知》,根据南宁市2020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整改提升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住宅小区整改提升工作,可以使用公共收益,也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需要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议通知如下:
一、 适用情形:市有关部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各级部门在实地测评或日常检查中,发现列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题清单的,适用《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形。
二、 适用范围:小区路面、垃圾分类宣传栏、文化设施、运动场地、无障碍设施、楼道墙面、公共绿化带、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等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除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设施维修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渠道支付。
三、 使用程序:
(一)各级部门在创城工作实地测评中,发现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后,将工作问题清单送达住宅小区。
(二)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问题清单,制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紧急报告,组织维修、更新、改造,向市住建局资金中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三)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将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紧急报告全文,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告知性公示。
(四)市住建局资金中心按照《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该文实施期限与南宁市2020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住宅小区整改提升工作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