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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宅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

2020-12-22 07:18:25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明确,根据农村村民建房需求清单,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严寒冬)    日前,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明确,根据农村村民建房需求清单,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实施细则》要求,加强规划管控。县、乡级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它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
 
《实施细则》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农村村民建房需求清单,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在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清单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当年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农经)主管部门,凭批准用地文件,于当年12月10日前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确认或省级核销计划指标。对当年批准清单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市(州)统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指标保障。对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用地足额保障,市(州)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统筹落实。
 
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全额就地缴入国库,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实施细则》强调,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应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
 
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落实占补平衡。
 
规范宅基地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稳妥消除具备分户资格的农户存在的分户障碍。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采取集中连片建设、集中统建、多户联建、新型社区建设等方式,最大程度保障户有所居,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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