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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一步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2021-02-11 13:27:38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维护上海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华建设网讯 近期,上海密集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而住房租赁市场就是其中重要一环。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维护上海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业人员提供居间代理、房源收储、客户接待、业务咨询和合同签约备案等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主动出示实名信息卡。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租赁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落实网络平台责任,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或累计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
 
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将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信息,推送至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后,方可申请房源信息核验。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其业务系统,与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对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加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管理。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特别告知内容,提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长周期租金,可能产生租金损失风险。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合作的,应当通过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租赁机构的经营资格,并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提示租赁机构按规定分别为出租人、承租人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本市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且原则上不得变更。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
 
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及配置的设施设备,确保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设施设备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加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对接“一网通办”,发挥平台服务作用。加快融入“一网统管”,发挥平台监管作用。加快促进“社会共享”,发挥平台公示作用。
 
严厉打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依托“12345”热线,及时受理住房租赁各类投诉举报。发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渠道信息,担起矛盾纠纷化解的首要主体责任。
 
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住房租赁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各区要参照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住房租赁工作协调机制。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相关业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加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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