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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探索工程总承包招标“评定分离”改革

2021-04-13 07:12:15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要求,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要求,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
 
 
据了解,《意见》是对浙政发〔2014〕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的修订。其中,保留了6条,删除了9条,修改20条,新增18条,共39条,分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七个部分。
 
《意见》强调,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将上述不合理条件转化为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名、考核结果等作为查看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前置条件。
 
《意见》要求,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
 
《意见》要求,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
 
《意见》强调,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招标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意见》要求,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标投标交易数据标准统一,推动交易信息共享、交易结果互认。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评标专家和场地设施资源共享。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融合。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强化企业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应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
 
《意见》明确,招标人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立、变相设立审批条件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或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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