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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

2021-05-28 07:26:23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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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从总体要求、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保障措施等十个方面,提出了三十条举措。
 
为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 《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实施方案》要求住建部牵头落实:推动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
 
《实施方案》要求住建部负责落实的任务有: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分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国家统筹制定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要求,强化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由国家统筹,按特殊类别建设一批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基地,按区域分布建设一批大型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基地,按地质特点选择合适地区建设一批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基地,实现全国或区域共享处置能力。
 
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
 
要求,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
 
要求,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2021年底前,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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