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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委办:公布重点行业领域安监执法典型案例

2021-09-04 07:49:01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为引领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和“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痼疾,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日前,国务院安委办公布10个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为引领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和“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痼疾,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日前,国务院安委办公布10个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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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近日对外公布的今年以来各有关部门报送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10个典型案例中,涉及住建领域有:
 
一、四川曙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隧道工程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案。
 
2021年1月,山东省淄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淄博市沂源县S220沂源芝芳至张良段改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彩板峪隧道(四川曙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中存在隧道施工进洞人员登记表与洞内施工人员不符、隧道内采用烧炭的方法对混凝土进行保温等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规定,淄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四川曙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公司派驻现场负责的项目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常安液化气站违规充装超检验有效期气瓶和报废气瓶案。
 
202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凉城县荣升石油液化气经销站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1辆运输车运输超检验有效期气瓶和报废气瓶入站充装,当场查获已充装超检验有效期气瓶47只、报废气瓶8只。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凉城县常安液化气站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天津市武清区明轩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1年1月,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发现,天津市武清区明轩燃气有限公司当日6台充装秤中显示共进行了42瓶次充装,而电子充装系统显示当日充装记录为10瓶次。经调查,该公司当日对32只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了充装,未记录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给予天津市武清区明轩燃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案
 
2021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深圳市T201-0122宗地项目一期主体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三名架子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401.94.7的规定,给予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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