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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1-11-05 07:58:17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住建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下发各地住建厅、局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住建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下发各地住建厅、局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住建部图
 
《办法》共有总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五十三条。
 
《办法》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作出规定。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允许其他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弄虚作假手段协助他人在本企业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接被审核、被评审、被审计单位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就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作出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社保缴纳单位与申请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因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办法》就监督检查作出规定。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单位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受到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办法》就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不实或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在非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超出注册专业和级别范围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信用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简称149号部令)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简称150号部令)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149号部令、150号部令虽然多次修正,但部分条款仍需调整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
 
这次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删除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有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7号文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149号部令中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相关条款(149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八条)。
 
二是增加信息管理内容。信息管理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
 
三是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属地化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次修订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注册在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注册管理机构为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是完善相关责任条款。为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明确、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责任,本次修订增加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的罚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五是精简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等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程序条款,拟在后续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150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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