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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住房租赁企业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2021-12-15 07:55:54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实行。《办法》规定,对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高管、店长(管家),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实行。《办法》规定,对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高管、店长(管家),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为推进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南京市出台《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总则、信用信息内容、信用信息采集、核定和发布、附则等五章,二十二条。
 
《办法》就信用信息内容作出了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加分信用信息、减分信用信息构成。住房租赁企业高管、店长(管家)信用信息由表扬信用信息、曝光信用信息构成。
 
住房租赁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分支机构数量、法人代表人、信用承诺等。住房租赁企业及其高管、店长(管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性别、所属机构、职位等。
 
《办法》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加分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获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 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信息;加入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并任职的信息;其他加分信息(如优质服务企业、热心公益、配合 管理部门和协会工作得力等信息);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诚实守信信息。
 
《办法》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减分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市、区房管部门下达的约谈记录、行业检查通报批 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相关认定文件等信息;经市、区房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访投诉、媒体反映 的违规行为信息;国家、省、市、区房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 他有违诚信信息。
 
《办法》就信用信息采集作出了规定。信用信息采集来源主要有:住房租赁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收集的住房租赁企业加分和减分信用信息以及企业高管、店长(管家)表扬信用信息和曝光信用信息;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住房租赁企业加分和减分信用信息以及企业高管、店长(管家)表扬信用信息和曝光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向主管部门反映的住房租赁企业加分和减分信息以及企业高管、店长(管家)表扬信用信息和曝光信用 信息;其他来源。
 
《办法》核定和发布作出了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根据信用分值对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级制度。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分按照《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级周期为1 年,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时间为每年一季度)。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分值越高,信用等级越高。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100分,B级得分应大于等于80分,C7级得分应大于等于60分,低于60分为D级。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年。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再参加本年度扣分定级,直接定为D级:经判决构成犯罪的;违法违规,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从事“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高风险经营活动,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或引起群体性、恶性信访事件或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影响重大的。
 
《办法》规定,信用评价为A级的住房租赁企业优先享有在代办房源核验、合同网签备案等房产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便利服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信用评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取消次年信用等级评定资格,恢复评级后2年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对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高管、店长(管家),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办法》特别强调,对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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