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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住房保障 解民生之忧

2021-12-30 10:27:40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论述,阐明自己的“民生观”,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生工作的着力点,将广大人民群众凝聚到追求幸福中国的目标上来
中华建设网讯  “房奴”、“夹心层”等等相关词汇成为近年全社会的热点议题,也成为民众抨击政府治理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源头。因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上涨过快而引起的低收入群体居住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领域内的问题,更是关乎中国社会稳定的民生问题。
 
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论述,阐明自己的“民生观”,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生工作的着力点,将广大人民群众凝聚到追求幸福中国的目标上来。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让广大老百姓能够住有所居,是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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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园区兴建租赁房,产业工人安新家
 
“上下班通勤只需要20分钟,附近还有幼儿园,不用担心孩子上学问题。虽然房子是租的,但住得很舒服、安心。”家住宁波前湾新区众汽佳苑小区的沈女士说,和一般社区不同的是,众汽佳苑小区位于产业园区内,主要为上汽大众公司和附近一些企业的员工提供租住服务,租金相对较低,配套设施齐全。
 
在宁波前湾新区,像众汽佳苑小区这样在产业园区集中兴建的租赁住房还有很多,目前建成运营及在建的租赁社区项目达110万平方米,户型包括合租宿舍、单身公寓、LOFT公寓和套式公寓等,可满足7万名职工居住生活,有效解决了大众、吉利等400多家企业产业工人的差异化住房需求。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宁波市积极开展租赁住房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着力优化租赁住房供应规模结构、空间布局,满足租赁人群多样化居住需求。围绕本地产业聚集区域,按照“一轴、一环、一区、十组团”布局,进一步引导就业岗位布局和居住人口布局空间耦合,促进产城共融。以中远期产业发展和产业人口导入需求为依据,以“通勤距离适中、套型设施合理、公建配套齐全”为标准,明确租赁社区各类配套设施的布局和体量,探索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弹性预留的租赁社区开发模式。
 
以宁波前湾新区的组成区杭州湾新区为例,全区规划布局了高新、智能、众创园、越溪湖和双浦五大租赁社区,规划总建设规模为200万平方米,全部建成后可满足超过12万名产业工人居住生活需求。目前,已建成了众汽佳苑小区、大众公寓一期、创客公寓等5个初代租赁社区住宅项目,建成投用宿舍、公寓6126套,总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其中,众汽佳苑小区,不仅配有警务站、医疗室、城市管理站、工会办公室等公共服务管理单位,还建设运营了商务酒店,方便企业商务人士短期居住。
 
上海:放宽廉租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12月29日,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继续兜牢兜稳住房民生保障底线,上海市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新政策标准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此次政策标准调整主要包括放宽了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调整了保障家庭分档区间标准、提高了租金配租家庭租赁补贴标准、限定了最大补贴面积标准。
 
其中,在放宽了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政策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3人及以上家庭的收入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300元以下调整至4200元以下,财产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12万元以下调整至15万元以下。1人、2人家庭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继续在3人及以上家庭基础上上浮10%。
 
在调整保障家庭分档区间标准方面,按照“收入低救助多,收入高救助少”梯度保障原则,上海对廉租家庭按收入水平分成三档,不同档次对应不同救助标准。收入准入标准调整后,保障家庭的分档区间标准也作了对应调整。其中3人及以上家庭,第一档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00元(含)以下”调整为“2800元(含)以下”,第二档从“2000元—2800元(含)间”调整为“2800元—3500元(含)间”,第三档从“2800元—3300元(含)间”调整为“3500元—4200元(含)间”;1人、2人家庭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分档区间,仍按规定在3人及以上家庭基础上上浮10%。分档区间标准的调整,将有力促进上海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

杭州:出台全国首个省会城市不动产登记地方政府规章
 
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依法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据悉,这是全国省会城市中首个由地方政府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规章。
 
《规定》对不动产登记一般规定、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类型特殊情形、登记资料管理和查询,以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其中《规定》明确指出,可销售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单套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由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自行提交材料,办理转移登记。
 
《规定》明确,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可以由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户代表提出申请,权利人以户主或者户代表姓名加“户”表示。户主或户代表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有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抵押期间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约定依法办理。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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