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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被通报

2022-11-19 07:39:21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四批)的通报》,对“山东省滨州市城市管理局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小规模运输企业在本地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经营 ”等23个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四批)的通报》,对“山东省滨州市城市管理局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小规模运输企业在本地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等23个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据了解,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委和第三方机构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排查处理,形成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第4期)》,“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丽江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因旅游市场净化整治,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审批,影响当地旅行社准入经营”等23个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被通报。
 
其中,涉及住建领域的有9例:
 
案例4:山东省滨州市城市管理局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小规模运输企业在本地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经营
 
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印发《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的通知》,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必须“自有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专业密闭运输车辆(单台荷载质量5吨以上)不少于15辆”,限制小规模运输企业进入该市市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处理情况:该案例已完成整改。2022年6月7日,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向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印发《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废止《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的通知 》,并在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解除对小规模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
 
案例9:云南省昆明市城市管理局通过“招标+协议”的方式变相增设市场准入条件
 
2021年9月,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发布《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对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昆明市五华区等7区共享单车(含共享自行车和共享助力车)前期拟投放数量为12万辆,先期准入运营企业3家,经营期限为3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经当年考核合格后续签。昆明市城市管理局依据排名核定运营企业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后期再调整准入运营企业将原则上按照此次投标企业排名顺序予以确定。中标企业被强制要求与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全资子公司昆明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签订停放秩序管理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
 
处理情况:该案例已完成整改。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废除有关招标结果,督促昆明公交集团与3家中标运营企业进行友好协商,解除并终止服务合同,停止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合同终止后,由运营企业自行履行好义务范围内有关共享单车管理服务工作,实施严格的网格划分,定人、定岗、定位做好全市共享单车街面停放秩序的文明劝导、车辆摆放、车容清洁、卫生防疫消杀等维护工作,确保共享单车街面停放有序。
 
案例11:云南省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特许经营权公开拍卖方式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2020年,云南省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特许经营权拍卖方式,将瑞丽市城区、姐告城区2500辆共享电单车5年特许经营权及瑞丽市城区、畹町城区2300辆共享电单车5年特许经营权分为两个标的进行拍卖,起拍价格分别为228万元、209万元,未中标企业退出当地市场。其中,城区、姐告城区2500辆共享电单车5年特许经营权成交价高达6500万元。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法律依据违规设置特许经营权,限制其他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处理情况:该案例已完成整改。2022年8月28日,经瑞丽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撤销此次瑞丽市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权拍卖,拍卖遗留问题由瑞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程序办理,9月3日印发《瑞丽市共享单车市场企业难“共享”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切实推进相关后续工作。
 
案例12:云南省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变相增设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2021年12月,云南省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发布《曲靖中心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项目公开招租公告》,将曲靖中心城市(含四区:麒麟区、经济开发区、沾益区、马龙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5年经营权,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招标。合同一年一签,费用一年一交。2022年1月,根据中标结果公告,北京阿帕科蓝科技有限公司和云南捷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以950万元/年、1000 万元/年的价格中标。另外,曲靖市《关于促进曲靖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8月13日)中规定“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需提供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非本市法人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曲靖中心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一旦中标,应遵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在曲靖中心四城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项目公司以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处理情况:该案例已完成整改。按照曲靖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2022年9月3日,曲靖市交通运输局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停止执行〈关于促进曲靖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不再执行相关具有限制性条件的文件。10月中旬,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法依规与相关企业终止特许经营权有关合同。
 
案例13:云南省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招租采购方式变相设置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2022年5月,云南省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发布《宣威市城区共享(电)单车经营权进行公开招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就宣威市范围内城区9街道的1万辆 共享(电)单车6年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7000万 元。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出租城市街面道路”名义招租 采购,中标共享单车企业将独占招标范围内共享(电)单车经营权,有关行为限制了其他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经营,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规定。
 
处理情况:该案例已完成整改。宣威市已按要求停止相关招标,并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准入工作。
 
案例14:云南省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变相增设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2021年5月24日,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华宁县县城建成区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对华宁县县城建成区600 辆共享电单车3年经营权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方式公开招投标,中标企业数量限定为3家。依据《华宁县县城建成区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合同》,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共享单车限制配额,并对中标企业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报价按每辆每天1元起步, 中标单位缴纳每辆每天0.1元垃圾清运费(固定价格,不在报价范围内)。
 
处理情况:该案例已完成整改。9月14日,华宁县人民政府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废止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华宁县县城建成区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合同》,停止对相关企业收费,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案例18: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违规增设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2022年6月,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布《随州市曾都区共享单车特许经营准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规定共享单车企业准入条件为在本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授权该企业独立运营管理权限(含批量锁车和开启权限),有固定办公、中转维修场地。曾都区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区投放承载量将随州市城区(含高新区)共享单车运营份额分成3至4个资源包进行拍卖,中标企业获得曾都区共享单车运营权,运营权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通过竞拍取得。
 
处理情况:该案例已完成整改。湖北省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有关处理工作,与省、市市场监管局及省住建厅协调对接,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积极配合整改。一是撤销网上公告,于2022年9月8日撤销了在曾都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的《随州市曾都区共享单车特许经营准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二是积极采纳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将“在本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授权该企业独立运营管理权限(含批量锁车和开启权限)”“有固定办公、中转维修场地”等内容修改或删除,同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案例22:浙江省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以行政手段干预施工安全责任险市场准入,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2021年10月20日,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 作的通知》,规定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在开工前由相应的施工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包机构为共保体。2021年11月23日,经公开招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联合作为首席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等作为成员的安责险承保机构共保体成立,期限为3年。2021年11月30日,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落实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的补充通知 》,对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共保体组成予以确认,并要求“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在开工前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未按规定进行参保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处理情况:该案例已完成整改。2022年1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调查,认为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共保体)提供的服务,构成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于2022年5月下达行政建议书,要求立即整改。海宁市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整改措施。 一是废止政策文件。于2022 年6月6日正式废止《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落实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的补充通知》,并通过“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二是全面放开市场竞争。文件废止后,海宁市未投保建施安责险的新开工项目,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应急管理局、银保监局等部门,对39个已投保项目开展逐一回访征询意见,由企业自主选择维持原保险或进行退保处理,经企业反馈所有投保项目选择维持原保险。三是开展专项整治。海宁市召开全市会议对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重点部署。组织开展全市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对存量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共梳理文件309件,修改3件、废止8件。
 
案例2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辖区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方面制造垄断经营
 
2021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发现,银川市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5月9日印发的《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凡贺兰县境内的有线电视工程,均由某公司建设”。其指定某公司作为贺兰县辖区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单位的行为,变相禁止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在当地相关市场准入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处理情况:该案例已完成整改。贺兰县人民政府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全力消除不良影响。一是清理废止文件。2022年2月11日,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废止〈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的决定》并在官网公示。二是规范不当行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全县房地产企业通报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设施建设,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有线电视网络工程建设资质企业直接发包。三是约谈责任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中指定承建有限电视工程的某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要求企业不得再使用已废止文件承揽工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四是严格审查制度。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2021年以前出台的存量文件进行自查梳理,及时调整、修改、清理不合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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