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住建部发布《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
《条例》规定:
●禁止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的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供水设施用地的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条例》由总则、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供水设施运行与维护、供水管理、应急管理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共六十二条规定组成。
《条例》规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标准。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的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供水设施用地的用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输配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打桩顶进、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条例》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及范围。停水影响范围较大的,应当报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强调,禁止五项城市供水不安全行为:一是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二是未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三是未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四是盗用或未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转供城市供水;五是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
对于供水价格,《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定期评估调整。由于调整不到位导致城市供水单位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园林绿化、景观环境、环境卫生、道路清扫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规定缴费,并优先使用再生水。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统筹,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其他各项用水。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对城市供水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城市供水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向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条例》明确,违反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市供水单位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等七种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疾病预防控制等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