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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予以处罚

2023-01-04 08:11:13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出台《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出台《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实施办法》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
 
《实施办法》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实施办法》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
 
《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周期,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节点等信息。
 
《实施办法》明确,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
 
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单位索赔农民工工资的,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函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所提供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视为虚假承诺,记为不良信用信息,3年内新开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除满足第八条规定外,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办理施工许可时需提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证明:
 
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被处罚的;通过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的;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等理由,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不能提供具体工程量、工程价款并说明理由的;提供不实或无效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
 
承包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
 
通过不如实填写支付节点信息等手段,主张的工程款明显超过应支付额度,在同一项目发生两次及以上,或在同一设区市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未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配合建设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规定,规避监管的;配合建设单位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
 
保证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为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并将信息推送至有关监管部门:
 
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承包单位能够证明建设单位存在拖欠行为,保证人不当拒赔2次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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