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人社局、市建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南京市的首个工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

《实施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式。采用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实施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南京市的首个工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80万元。
《实施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以银行保函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第六条规定比例计算的应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应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期。
《实施办法》规定,经审核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办理工资保证金。
《实施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并抄送施工总承包单位。
经办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现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实施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并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