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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大奖励力度 支持绿色建筑

2019-07-16 09:50:18来源:中国建材报   
核心摘要:为促进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起草了《北京市装
为促进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起草了《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对原《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中的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装配式建筑最高奖励2500万元
 
相比原有的《暂行办法》,北京市住建委等在《奖励办法》中新增了面向装配式建筑的资金奖励办法,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的非政府投资民用建筑项目。
 
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奖励,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实施,装配率达到70%以上且预制率达到50%以上的项目,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对于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到50%以上,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预制率达到40%以上、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预制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
 
对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10〕740号)实施,竖向构件预制化率超过50%且水平构件预制化率超过70%的住宅项目,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
 
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0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5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高出规定实施装配式建筑,包括咨询、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方面。
 
绿色建筑奖励标准进一步提高
 
针对绿色建筑的奖励标准也有所提高,《暂行办法》中奖励标准为二星级标识项目22.5元/平方米、三星级标识项目40元/平方米,《奖励办法》中奖励标准分别提高到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
 
具体标准为,满足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5)或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51153)等专项标准并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的项目,获得高于规定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方可纳入奖励支持范围。
 
2016年4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据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1)获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运行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11.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咨询、建设或改造增量成本及能效测评等方面。
 
已享受奖励资金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又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分别再奖励3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下调200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对经审核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给予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评定并奖励两到三个绿色生态示范区,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基准为500万元。
 
此次调整过后,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总额为300万元。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经评审通过后,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项目竣工规模达到50%后,并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再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绿色生态规划建设,包括规划编制、设计咨询、运营管理、绩效评价数据采集等。
 
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评选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规划范围原则上应在3平方公里以上,非城市新建区可适当放宽,申报时应竣工30%以上。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居住区类)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申报部分应已全部竣工并入住。示范区内新建和改造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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